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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用厨房设备的设计规范(一)

更新时间:2014.11.14

中央商用厨房设备的设计规范(一)
规范一、 设计前期准备工作
1、 场地总体的建筑结构、水、暖等相关原始图纸。
2、 收集相关各部门的具体要求。
规范二、 选址
1、 地势干燥。
2、 电力供应充足(200KW以上)。
3、 有给排水条件。
4、 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5、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6、 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规范三、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求
1、 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2、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3、 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4、 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置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5、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6、 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接触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
7、 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8、 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9、 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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