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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用厨房设备的设计规范(三)

更新时间:2014.11.14

中央商用厨房设备的设计规范(三)
规范一、 通风排烟、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1、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2、 食品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

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3、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4、 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规范二、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1、 加工场所内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

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2、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

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

用途。

规范三、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1、 冷藏、冷冻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2、 库房及冷藏、冷冻库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

离墙存放。
3、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

外)库房分开设置。
4、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

区分标识。
5、 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

属包覆)设施。

规范四、 专间要求
1、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2、 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窗户封

闭。
3、 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4、 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

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小菜间、分餐包装间设专用冷冻(藏)设施。
5、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除

符合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外,应当为非手触动式。

规范五、 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1、 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

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2、 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设备。
3、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4、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5、 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6、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

外)

规范六、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1、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

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2、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

分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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